阳新县诗蔓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江永亮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222MAD8JNP11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城东管理区富阳路14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新市监处罚〔2024〕58号
经查,上述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医疗机械和化妆用品是当事人从广州天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针筒每盒进价是2元;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滚蒸每盒进价是3元;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眉毛上色用品每盒进价是0.2元;以上这些是给顾客做护理时配合套餐使用,销售价无法计算。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唇部舒缓贴每盒进价是4元,销售价是每盒20元;医用重组川型人源化胶原蛋白敷料每盒进价是20元,销售价是每盒88元,合计货值2320元,由于当事人没有建立销货台帐,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错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医疗机械和化妆用品,2、罚款1.5万元。
15000.00元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