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洪程明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565615272F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蒿路仙女洞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31
合同纠纷
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大连百年惠商贸有限公司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17
(2025)辽0213民初2312号
合同纠纷
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大连百年惠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6-13
合同纠纷
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大连百年惠商贸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03
2019-11-08
(2019)川0121民初4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市新致嘉塑胶原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26
2019-09-02
(2019)川0121财保4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成都市新致嘉塑胶原料有限公司、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72000.00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3
2017-09-01
2017-06-14
(2017)渝0102民初2363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胡胜利胡胜君等与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27548.00元
民事案件
4
2017-08-21
2017-06-06
(2017)渝行申176号
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17-03-07
2017-03-07
(2017)渝0102民初609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胡**,胡**等与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12-21
2016-12-21
(2016)渝03行终185号
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7
2016-09-22
2016-09-22
(2016)渝0119行初111号
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5〕495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11月29日,在重庆市涪陵区涪蒿路仙女洞,主要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等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4月11日为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经营部生产了300个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为510mm(320+140)mm0.03mm3kg),于2025年4月12日销售给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经营部,价格为0.13元/个,金额共计39元。当事人于2025年6月8日为吴东升生产了300个塑料购物袋(规格型号为530mm(340+150)mm0.03mm6kg),于2025年6月9日销售给吴东升,价格为0.13元/个,金额共计39元。2025年4月30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沙坪坝区洁每家百货超市经营部从当事人购进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规格型号为510mm(320+140)mm0.03mm3kg、产品等级为合格品、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1661-2020、塑料购物袋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为300个,抽样数量为70个,其中检样40个、备样数量30个。抽样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5月16日出具No:2025-51ZQ050003号《检验报告》,经检验,环保要求检验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20标准,依据《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6月12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吴东升从当事人购进的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名祥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规格型号为530mm(340+150)mm0.03mm6kg、产品等级为合格品、标注执行标准为GB/T21661-2020的塑料购物袋进行了抽样,抽样基数为100个,抽样数量为70个,其中检样40个、备样数量30个。抽样样品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6月24日出具No:2025-51CC060072号《检验报告》,经检验,环保要求检验项目不符合GB/T21661-2020标准,依据《塑料购物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No:2025-51ZQ050003号《检验报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0597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No:2025-51CC060072号《检验报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22246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没有异议,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塑料购物袋,对当事人处罚款156元。
156.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