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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市韩铭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喜春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0Y4ANL5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吉市小营镇光明村4单元401(生产经营地: 延吉市永乐街40号1单元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4-29
2023-03-13
(2023)吉2401民初1559号
合同纠纷
延吉市韩铭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海神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8740.33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4]216号
经查,当事人是为了进行宣传,吸引客户发布的网页宣传广告。当事人在网店“边城美妆”内发布的标题为“韩国SAMU面膜高效补水保湿莎缪面膜镇静舒缓调节皮肤PH官方旗舰店”的SAMU面膜的广告内容中“1313458名老顾客认可,百分之99.9的好评率,百分之97.1的购买率,百分之98.6的推荐率”、“面膜纸保湿吸收是别的面膜纸两倍以上”,上述内容均无佐证明材料,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编辑,由公司延边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7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是为了进行宣传,吸引客户发布的网页宣传广告。当事人在网店“边城美妆”内发布的标题为“韩国SAMU面膜高效补水保湿莎缪面膜镇静舒缓调节皮肤PH官方旗舰店”的SAMU面膜的广告内容中“1313458名老顾客认可,百分之99.9的好评率,百分之97.1的购买率,百分之98.6的推荐率”、“面膜纸保湿吸收是别的面膜纸两倍以上”,上述内容均无佐证明材料,广告内容为当事人自行编辑,由公司延边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制作,广告费用为7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所指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的经营者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且在案发后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积极提供相关材料,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37(违法程度较轻)适用以下裁量:“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遵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37(违法程度较轻)适用以下裁量:“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罚款2100.00元。
21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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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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