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庆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尚富庆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MA6DMAD42Q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上司镇农产品加工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独市监处罚〔2025〕04-1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07月19日在独山县上司镇农产品加工园区经营贵州恒庆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今。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汽车衡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一级序号“3”,二级序号“(3)”的自动衡器,强检范围及说明“用于贸易结算:商品的称重”,使用中应按规定申请周期检定,但当事人使用的电子汽车衡未经检定。当事人使用的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法定代表人尚富庆表示是于2019年安装的,于2024年后开始使用。截至2025年10月22日,我局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仍在使用该未经检定的电子汽车衡。
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主动联系贵州省大质量砝码计量检定站,于2025年10月27日取得检定证书,证书编号:(力字)2025-10073,鉴定结论:符合 Ⅲ 级,并在设备上张贴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合格标签,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6日。另查明,当事人是初次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
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电子汽车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500.00元
黔南州独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