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大西江农场百合园二元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玉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1D41N01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大西江农垦社区B区三委2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54号
2025年03月24日,临江所执法人员对大西江农场百合园二园百货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五号电池24粒,七号电池12粒,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对当事人销售的五号电池24粒,七号电池12粒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物品清单各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2020年07月14日申请注册了注册商标,注册号是40077373号,注册类别:国际分类:9。我局执法人员于3月23日给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发去了鉴定函,该公司于2025年3月31日出具了鉴定证明,经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电池不是他们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这两种型号的电池都是进价是1.4元/粒,售价2元/粒,违法金额72元,因不在家领老人外出看病没有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合法性; 2、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原件和相关证件一份,证明该店所销售的南孚电池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4、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来源的合法性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6、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真实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五号电池24粒,七号电池12粒; 2、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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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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