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凤鸣联禾副食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茂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483MA29HK532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凤鸣街道史桥小区西区67、68号底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桐市监处罚〔2023〕260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18日向桐乡市副食品批发市场先金副食品商行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1日批次的“起亮?1根脆骨”香辣味和生产日期2023年04月08日批次的“起亮?1根脆骨”原味共进20根,进价为1.5元/根,售价为2元/根,购进生产日期2023年05月07日批次的“熙客?芝麻小酥”进了2盒,进价为10元/盒,售价为11元/盒,涉案产品“起亮?1根脆骨”已售出7根剩余13根待销售,涉案产品“熙客?芝麻小酥”已售出1盒剩余1盒待销售。检查时待售商品已过期,因超市内销售系统未记录具体销售情况,无法确定售出商品是否已过期,因此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起亮?1根脆骨”香辣味和“起亮?1根脆骨”原味13根,货值金额26元,“熙客?芝麻小酥”1盒,货值金额11元,合计货值金额37元,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积极提供案件证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属于首次违法,能确定食品合法来源,货值金额较小,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并按规定组织开展召回,其行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起亮?1根脆骨”香辣味和“起亮?1根脆骨”原味13根、“熙客?芝麻小酥”1盒;2、罚款3100元。
3100.00元
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