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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显朋小吃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显朋注册资本:0.000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1MA298G9DXD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高楼镇龙腾村龙湖东路142-144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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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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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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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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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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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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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4〕1777号
一、该批次“豆芽”检验结论为不合格,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 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 年第 11 号)要求。二、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3日从高楼镇龙湖菜场某流动商贩处购进了涉案批次“豆芽”5kg,当日置于店铺内售卖,进货单价为3元/kg,对外售价为4元/kg,其中除抽样样品3kg(抽样人员按4元/kg售价支付费用12元)外,其中0.5kg豆芽对外销售,剩余1.5kg当事人已食用,以上共计货值20元,违法所得14元。三、当事人购进时未索要供货商营业执照、许可证、身份证明、食品合格证明等材料,也无法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
当事人购进豆芽未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二、当事人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的黄豆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一、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 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 录制度;”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二、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 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 关产品。”之规定,本局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6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6014元,上缴国库。
6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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