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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市于家镇方客隆综合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小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2MA14KN9W33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榆树市于家镇向阳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榆市监处罚〔2023〕1150号
仉丰小五哥老式大辣片是当事人2023年1月15日以每袋3.5元购进,一共购进了20袋,售价为每袋5元,2023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来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剩余在售的11袋已超过保质期,货值55元。该商店为建立食品进销货查验记录,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及进货商。
2023年12月20日,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家管理所执法人员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来到位于榆树市于家镇向阳街道的榆树市于家镇方客隆综合商店检查时发现,在售的仉丰小五哥老式大辣片,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2日,保质期为6个月,是过期食品。随即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向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榆市监责改﹝2023﹞1150号)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在期限内进行改正;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榆树市于家镇方客隆综合商店进行检查, 现场未发现过期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经我局研究决定,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没收过期食品仉丰小五哥老式大辣片11袋。
5000.00元
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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