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山县名声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方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24MA4D78M65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通山县通羊镇月亮湾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山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明,一是当事人销售水产品计量使用的“鱼鹰”牌电子秤,当事人通过电子秤显示屏上的按键输入密码后进行调整该电子秤的计量数据,从而破坏其准确度。显示屏的数字为-0.140千克,执法人员使用2公斤砝码对电子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2.14千克,2公斤多计量0.280千克。当事人涉嫌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二是当事人已使用过该计量器具,已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导致消费者投诉,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所以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本案当事人使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应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与罚款。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鱼鹰”牌电子秤1台。 2、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综合以上法律依据,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鱼鹰”牌电子秤1台;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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