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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德胜金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亮亮注册资本:5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4MA17BT434T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大禹城邦18栋底层商业南第38轴至32轴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5〕66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瑞舒伐他汀钙片”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5YT02600、A25YT02601),其含瑞舒伐他汀钙含量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注JX20220015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次号2310A45 的“瑞舒伐他汀钙片” 5盒,退回1盒,购进价格138.27元/盒,共计553.08元;批次号2312A66购进6盒,购进价格133.86元/盒,共计803.16元;总计入库10盒,购进金额1356.24元。根据当事人提供“瑞舒伐他汀钙片”收款凭证显示,批次号2310A45的“瑞舒伐他汀钙片”以138.80元/盒的销售价格售卖3盒,以147.00元/盒的销售价格售卖1盒,售卖金额为563.40元;批次号2312A66以138.80元/盒的销售价格售卖5盒,以148.00元/盒的销售价格售卖1盒,售卖金额为842.00元,总计售卖10盒,售卖总金额为1405.40元。违法所得1405.40元。
2025年7月4日,朝阳大队接到案件移送函称“吉林省德胜金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劣药瑞舒伐他汀钙片”。经查,当事人销售了从重庆乐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批次号为2312A66、2310A45 的“瑞舒伐他汀钙片”。经重庆市食品药品验检测研究院检测,并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A25YTO2600、A25YTO2601),其含瑞舒伐他汀钙含量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标注JX20220015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截止至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经营的药品“瑞舒伐他汀钙片”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劣药“瑞舒伐他汀钙片”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之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同国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智问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之规定,当事人能提供随货同行单、供货商相关资质、检验报告单、发票、购销记录等相关证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其销售药品为劣药不知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05.40元。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5-11-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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