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立锋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1090MA19FKRJ0K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星环路19号新天地小区1号楼105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7
(2022)黑1081民初24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高级中学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2
2022-07-19
(2022)黑1081民初14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安市宁安镇清海装饰装修队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3
2022-07-06
(2022)黑1081民初14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宁安市宁安镇清海装饰装修队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4
2022-06-09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宫**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宁安市中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宁安市人民法院
5
2022-06-07
(2022)黑1081民初88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牡丹江天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6
2022-05-18
(2022)黑1081民初361号
合同纠纷
赵**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7
2022-04-14
(2022)黑1081民初361号
合同纠纷
赵**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8
2022-02-23
(2022)黑1002民初3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牡丹江天兴建筑钢结构工程南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9
2021-10-22
(2021)黑1002民初25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宋*
宫**,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4-07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无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1-18
2024-08-15
(2024)黑1081民初3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绥芬河市阜宁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8
2023-06-20
(2023)黑10民申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绥芬河市高级中学与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2-11
2022-11-21
(2022)黑1081民初243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880771.40元
民事案件
4
2022-10-13
2022-09-07
(2022)黑10民终8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宋*、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4199.96元
民事案件
5
2022-08-30
2022-08-19
(2022)黑1081民初186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绥芬河市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6-02
2022-02-26
(2022)黑1081民初361号
合同纠纷
赵**与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2-26
2022-02-18
(2022)黑1002民初30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牡丹江天兴建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098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2-02-10
2022-01-24
(2022)黑1002财保6号
财产保全
赵**、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601146.58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人社监罚字﹝2025﹞第6号
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按我局绥人社监令字(2025)第7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在期限内向我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予以黑龙江省隆德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处以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元)罚款
10000.00元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5-16
2
绥人社监罚字﹝2024﹞第398号
逾期未按照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398号、绥人社监令字(2024)第417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要求改正
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19,000.00元)。
19000.00元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2-18
3
绥人社监罚字﹝2025﹞第01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第二十条
予以单位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00)
90000.00元
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01-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3-1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牡丹江市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