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联盟肥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石云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35809521890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抚宁县抚宁镇坟坨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3
(2024)冀0306民初2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秦皇岛市联盟肥业有限公司
昌黎恒昌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抚市监处罚〔2026〕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3月22日购进该批次“多打粮”牌复合肥料共计4吨,购进单价2200元/吨,合计进货金额8800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当事人对外销售定价2400元/吨,货值金额共计9600元。
因该批次“多打粮”牌复合肥料市场滞销,当事人于2026年4月5日将全部4吨涉案复合肥料退回生产厂家,该退货出库时间在其经营台账中予以登记,生产厂家于次日2026年4月6日开具退货单据,该批次货品全程未对外销售,无违法所得。
该批次“多打粮”牌复合肥料外包装明示执行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标注采用的标准即构成质量承诺,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该标准要求。经初检、复检两次检验,该批次产品总养分、有效磷、氧化钾指标未达到标注标准及外包装标明值,属于不合格产品。综上,当事人购进不合格“多打粮”牌复合肥存放经营场所拟对外销售,已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已调查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中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化肥,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9600元(货值金额9600元的1倍)。
9600.00元
抚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