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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点亮餐厅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晓卫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7BDJFWX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3〕14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向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大道688号(浙江永红珍珠有限公司综合楼3楼东面间-4)的经营者庄德庆处以6元/斤的单价购进了上述抽检批次的牛蛙70斤,购进金额共为420元。销售时按照牛蛙锅的形式出售,每锅牛蛙售价137元,每锅中牛蛙的重量大约为700g,但牛蛙锅中除了牛蛙还有其他年糕、杏鲍菇、土豆条之类的菜品,故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同时查明,当事人进货时向对方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牛蛙的检测报告。溯源情况:本局已于2023年11月16日将抽检不合格牛蛙的检测情况发函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9
2
绍虞市监处罚〔2023〕130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向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湖心社区下岸渚一区10幢9号的供货商何祖发以8元/斤的单价购进了上述抽检批次的牛蛙30斤,购进金额共为240元。销售时按照牛蛙锅的形式出售,每锅牛蛙售价137元,但牛蛙锅中除了牛蛙还有其他年糕、杏鲍菇、土豆条之类的菜品,故违法所得无法准确计算。同时查明,当事人进货时向对方索取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牛蛙的检测报告。 溯源情况:本局已于2023年8月29日将抽检不合格牛蛙的检测情况发函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理:免予处罚。
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