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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恒源医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绍帮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元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26MAAKG7R79H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麻万镇毋敛大道旁办公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药罚[2024]2号
经查实:1.2023年5月15日至2024年3月6日,当事人经营了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规格型号:三角型棒式 口腔,批号:20230302,生产日期:20230302,标示生产单位:扬州华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当事人于2023年5月15日从黔南州弘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玻璃体温计”100支,购进价格是4.5元/支,于当天全部销售至独山县人民医院,销售价格是3.4元/支,其中15支为补换货,未收取费用;2023年5月29日和6月5日共计从中国医疗器械贵州有限公司购进600支,购进价格是4.7元/支,于2023年5月31日销售给独山县麻万镇鄢家山安置区卫生室10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6月2日和6月6日共计销售给独山县人民医院300支,销售价格是3.4元/支,独山县人民医院于7月20日退回248支,6月5日和7月20日共计销售给独山县百泉镇中心卫生院42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7月3日销售给独山县麻尾镇中心卫生院三棒卫生室100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7月28日和8月30日共计销售给独山县井城街道井桥社区卫生室15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8月9日销售给独山县麻尾镇中心卫生院董岭卫生室30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11月3日销售给独山县中医医院200支,销售价格是4.5元/支,11月23日销售给独山县下司镇新同村卫生室10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2024年1月8日销售给独山县麻万镇中心卫生院10支,销售价格是5元/支,2024年1月16日我局抽样100支,未支付抽样费用;2023年11月7日从贵州九州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200支,购进价格是4.85元/支,于当天全部销售至独山县人民医院,销售价格是5元/支。上述“玻璃体温计”共计购进900支,销售769支,抽样100支,剩余31支被我局扣押。2024年3月20日,当事人从独山县井城街道井桥社区卫生室召回7支,从独山县百泉镇中心卫生院召回19支,共计召回26支。 上述不符合产品技术要求的“玻璃体温计”货值金额共计4117.5元,违法所得87.3元。 另查实:1.上述“玻璃体温计”经核查,确系产品标示的生产企业扬州华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 2.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玻璃体温计”时,查验索要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医疗器械注册证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做了验收入库记录,在销售时做了销售出库记录。 3.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现场送达上述“玻璃体温计”检验不合格报告后,于3月7日将该批次“玻璃体温计”抽检不合格有关情况及召回通知发至公司内部质管群,告知各业务员及时开展召回工作,但是因为业务员未履职尽责,并未及时认真开展召回工作,没有将召回通知及时传达至购买方,且公司未及时跟进并掌握召回工作进展情况,未向各业务员核实具体召回情况。直到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20日对独山县麻尾镇中心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院仍有上述“玻璃体温计”库存。当事人知晓麻尾卫生院有关检查情况后,才于3月20日当天督促各业务员立即开展召回工作,至本案调查终结,共计召回26支。 4.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事件,当事人积极整改,并提交整改报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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