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5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沈凤琳注册资本:123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KUB2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武珞路519号龙丰大厦1、2、3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31
(2024)鄂01民终1670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26
(2024)鄂0106民初917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24-04-25
(2024)鄂0106民初484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4
2019-03-06
(2018)京73行初7202号
其他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5
2019-02-27
(2018)京73行初7202号
其他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31
2019-05-27
(2018)京73行初7202号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2
2019-03-29
2019-02-28
(2019)鄂0106民初672号
合同纠纷
陶**与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07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在抖音、大众点评 、美团 、小红书、新氧网络平台通过当事人注册的公司账号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当事人获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是(武卫健)医广〔2025〕第03-03-09号和(武卫健)医广〔2025〕第02-05-03号,有效期分别自2025年3月3日起至2026年3月2日止、2025年2月5日起至2026年2月4日止。上述网络平台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获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当事人在抖音、大众点评 、美团 、小红书、新氧网络平台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均未经审查。其中当事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为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当事人因为疏忽通过美团平台发布的医疗广告首页标注医疗机构为武汉中翰整形医院。 上述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自 2025年 3 月 26日至 2026年 1 月 14日共 10 个月的时间里发布,当事人2025年 3 月 26日与某广告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2025年 3 月 26日至 2026年 1 月 14日这 10 个月的广告费用总计为3000元。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8日通过美团平台发布“【艾维岚上瘾红】艾维岚润颜水光85mg | 紧致提升 认证导师 限首次 套餐详情 品牌:艾维岚 型号:艾维岚润颜 剂量:85mg 数量:1支 适用部位:面部细纹 价格 3999元”医疗广告,2025年9月30日通过美团平台发布“3天到院赠下颌缘】半岛黄金超声炮|全面部/三星医师/仅限新客”医疗广告。 上述服务项目所使用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及批准的适用范围分别是艾维岚润颜(上瘾红)注册证号:国械注准20213130276,规格:85mg*1瓶/盒包装,适用范围:适用于注射到真皮深层,以纠正中重度鼻唇沟皱纹。半岛超声炮注册证编号:桂械注准20242090240,注册人名称:广西半岛美学科技有限公司,适用范围:适用于缓解疼痛、改善局部血液循环,促进皮肤组织损伤修复。可用于人体肩颈、腰腹部及四肢部位慢性软组织损伤性疼痛的辅助治疗。当事人上述服务项目宣称的适用部位均与对应的医疗器械批准的适用范围不符,当事人陈述其宣传的适用部位和功效系用的网上模版制作广告,无宣称的适用范围相关依据。综上,当事人通过美团平台网店发布的上述艾维岚、半岛超声炮服务项目宣称的内容均为虚假广告。上述艾维岚、半岛超声炮服务项目虚假医疗广告自 2025年6月18日至 2026年 1 月 14日共 7个月的时间委托某广告公司发布,广告费用总计为210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正确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63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 9300 元。
9300.00元
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