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沈凤琳 | 注册资本:123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4KLKUB2E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昌区武珞路519号龙丰大厦1、2、3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6
(2024)鄂0106民初917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2
2024-04-25
(2024)鄂0106民初484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3
2019-03-06
(2018)京73行初7202号
其他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
2019-02-27
(2018)京73行初7202号
其他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4
2024-05-15
(2024)鄂0106民初484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与武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092.5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1-26
2024-11-04
(2024)鄂01民终1670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吴*与武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9-05-31
2019-05-27
(2018)京73行初7202号
行政案由
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4
2019-03-29
2019-02-28
(2019)鄂0106民初672号
合同纠纷
陶**与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348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名称:武汉中翰整形外科医院,登记号:MA4KLKUB242010619A5282,从事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通过其注册认证的美团平台店铺、企业微信朋友圈发布以下违法广告:
第1条医疗广告为当事人2025年4月9日19:56通过企业微信“舒涵老师@中翰整形”朋友圈发布,文字内容为“【中翰V-Line改脸型】数字化精准打造专属定V脸 正面瘦脸 侧颜美弧 终结方脸/国字脸/宽脸”,图片内容包含有“保障对称性”和患者术前术后前后对比图(以下简称该条广告为“中翰V-Line改脸型”),其中“数字化精准打造专属定V脸”、“终结方脸/国字脸/宽脸”、“保障对称性”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并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前后对比图,系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且发布前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上述广告当事人委托武汉宏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运营,广告费用50元。
第2条医疗广告为当事人2026年5月8日15:31通过企业微信“舒涵老师@中翰整形”朋友圈发布,文字为“解锁年轻 高定美学 5月15·明星美学设计大咖【元烁】1V1星级高定专场 限量面诊 预约有礼”,图片内容包含有“解锁年轻”、“气质高端美学设计专家”、“美国欣可丽美学伊妍仕全国讲者”(以下简称该条广告为“解锁年轻”),其中“解锁年轻”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气质高端美学设计专家”、“美国欣可丽美学伊妍仕全国讲者”为虚假内容,且发布前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上述广告当事人委托武汉宏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运营,广告费用50元。
第3条医疗广告为当事人2026年5月8日15:32通过企业微信“舒涵老师@中翰整形”朋友圈发布,文字内容为“美如初夏 臻宠如约 5月1-31|五月会员回馈季 【品质焕颜】 你的美由你定义”,图片内容包含有“品质焕颜”(以下简称该条广告为“美如初夏”),其中“品质焕颜”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且发布前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上述广告当事人委托武汉宏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运营,广告费用50元。
第4条医疗广告为当事人2026年5月14日 18:55通过企业微信“舒涵老师@中翰整形”朋友圈发布,文字内容为“中翰整形重磅新品 METEORA【提美拉×宝宝线】激活胶原 向上提拉 让年轻紧致触手可及”,图片内容包含有“强韧提拉 美颜新生”、“极致轻柔切割力,皮肤薄区零损伤”和患者术前术后前后对比图(以下简称该条广告为“中翰整形重磅新品”),其中广告内容“激活胶原 向上提拉 让年轻紧致触手可及”、“强韧提拉 美颜新生”、“极致轻柔切割力,皮肤薄区零损伤”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和保证,并发布患者术前术后前后对比图,系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且发布前未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上述广告当事人委托武汉宏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设计制作运营,广告费用50元。
第5条医疗广告为当事人2026年7月20日通过美团平台店铺“中翰整形外科医院·眼鼻胸颌面整形”发布,广告内容为“国产品牌|瘦脸服务100单位|现场拆验/新客特惠 大众预约送好礼”(以下简称该条广告为“国产品牌”),该医美服务项目使用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衡力注射用A型肉毒毒素药品说明书上的适应症为“用于眼睑痉挛,面肌痉挛等成人患者及某些斜视,特别是急性麻痹性斜视、共同性斜视、内分泌肌病引起的斜视及无法手术矫正或手术效果不佳的 12 岁以上的斜视患者。暂时性改善 65 岁及 65 岁以下成人因皱眉肌和/或降眉间肌活动引起的中度...[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发布“中翰V-Line改脸型”及“中翰整形重磅新品”2篇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共计100元,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广告中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应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同时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6100元。
当事人发布“美如初夏”违法广告,广告费用50元,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且未经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81元。
当事人发布“解锁年轻”违法广告,广告费用50元,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或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含有虚假内容的广告的行为同时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81元。
当事人发布“国产品牌”及“嗨体熊猫1mL”违法广告,广告费用共计100元,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同时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361元。
对于当事人以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700元。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7423元。
27423.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