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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嘉县行政路壹路喜副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4MA40N3FM3C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获嘉县行政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获市监处罚〔2026〕97号
获嘉县行政路壹路喜副食品店位于获嘉县行政路,取得有《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登记证编号:JYDJ141072401002086,有效期至2026年4月9日,于2026年3月31日延续登记有效期至2029年3月30日。经营者:方金,女,民族:汉,公民身份号码:41072419780126****,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城区西华巷44排7号,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获嘉县行政路壹路喜副食品店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在购进食品添加剂由委托商河南省杰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新乡市卫滨区立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4/11/1生产的“豫世龙”无铝泡打粉,净含量:200克,保质期:24个月,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店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后,再次购进食品添加剂由新乡市卫滨区立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6/3/10生产的“豫世龙”食用碱面,净含量:200克,保质期:18个月,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构成了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逾期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及基本情况的事实; 2、2026年3月16日《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3、《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事实; 4、2026年4月16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再次购进食品添加剂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5、《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接受询问的事实; 6、《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再次购进食品添加剂时仍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事实; 7、照片1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当事人签收文书的事实。
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1100.00元
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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