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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辛秀英西医内科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辛秀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4MA14PDAM80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23-1号宇光小区13栋1门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朝处罚〔2023〕105号
现场检查中该5%葡萄糖注射液为(国药准字H37021756),生产企业为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供货商为长春市博安医药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月13日,有效期至2023年1月12日,属于过期药品,经检查现场已无该批次过期5%葡萄糖注射液,经询问经营者辛秀英,该批次5%葡萄糖注射液共购入160瓶,购入后使用了159瓶,只遗漏剩下一瓶未使用,由于她自己身体原因诊所自2023年初开始一直处于歇业状态,9月才营业,所以遗漏这瓶5%葡萄糖注射液现已过期,由于疏忽给举报人使用,后续该过期葡萄糖注射液已由举报人自行销毁。现场检查中,因不能现场提供随货同行单及进货企业营业资质等材料,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扣押5种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且已告知当事人。现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要求当事人限期内提供涉案过期药品和被扣押药品及医疗器械的资质证明,后续当事人限期内提供了涉案过期葡萄糖注射液和被扣押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并向本局提供随货同行单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证明合法来源和合格资质,已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过期药品总计一瓶,进价0.68元/瓶,售价2.00元/瓶,售出一瓶,总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该单位使用过期的葡萄糖注射液,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调查核实,经查,情况属实。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 2023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该单位使用过期的葡萄糖注射液,经询问经营者辛秀英,该批次购入160瓶,用了159瓶,剩下一瓶未使用,诊所自2023年初开始一直处于歇业状态,9月才营业,所以遗漏,由于疏忽给举报人使用,后续已由举报人自行销毁过期药品总计一瓶,进价0.68元/瓶,售价2.00元/瓶,售出一瓶,总货值金额为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情况;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采购事实; 4.照片三张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6.诊所证明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身份资格; 7.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等材料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进货来源合法; 8.处方笺复印件1份,证明所售过期药品的销售价格; 9当事人提供的过期药品使用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仅遗漏1瓶; 10.过期药品入库验收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诊所建立药品验收制度; 11.扣供货商资质材料:证明进货来源合法; 1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证明已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4.《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证明告知限期提供材料; 15.《场所/设施/财物清单》1份:证明扣押清单; 16.《送达回证》2份:证明告知当事人; 17.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承认过错; 18.执法光盘4份:证明执法过程。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 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药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参照《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10 =10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罚没款人民币100002
10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
2024-05-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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