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西安华森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勇凤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17MA6W0ENG23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鹿苑大道龙发时代广场11层1115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24
(2024)陕0117民初27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胡**
西安华森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税三稽罚〔2025〕91号
你单位接受长沙陆鑫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3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3001900204,发票号码:81867170-81867183、81867185,发票代码:43002200104,发票号码:33745189-33745194,发票代码:43002200104,发票号码:76879473-76879476,发票代码:43002200104,发票号码:27239848-27239855,上述3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3,040,120.00元,税额合计:0元,价税合计:3,040,120.00元,发票开具内容为:林业产品*海桐球*红枫*广玉兰*山茶*香樟等。2021年至2023年,你单位分次申报并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30份的价税合计金额为2,763,620.00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48,725.80元,计入成本2,514,894.20元,其中2021年5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34,308.80元,2022年9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8,028.00元,2023年1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6,106.00元,2023年6月计算抵扣进项税额50,283.00元。你单位财务账簿记载显示:2021年5月31日,你单位记入主营业务成本金额1,358,011.20元,2022年9月30日2号凭证记入主营业务成本金额81,172.00元,2023年1月31日2号凭证记入主营业务成本金额567,294.00元, 2023年6月30日2号凭证508,417.00元,税前列支金额合计2,514,894.20元。 经查明,你单位承建园林绿化业务后,与苗木经纪人(苗农)夏翊文取得联系,由其协调提供苗木,直接向苗农支付购苗款,后接受夏翊文提供的由长沙陆鑫农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上述增值税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并进行账务处理,且向长沙陆鑫农业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已发生回流,故你单位属从第三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你单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48,725.80元不予抵扣,应当作转出予以补缴。2024年12月12日,你单位已申报缴纳增值税248,725.8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406.22元,已缴8,705.40元,少缴4,700.82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教育费附加5,745.52元,已缴3,730.88元,少缴2,014.64元。 4.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税〔2020〕20号印发)第三条和《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应缴地方教育附加3,830.35元,已缴2,487.26元,少缴1,343.09元。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印发)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告知,你单位重新取得了真实销售方在税务机关代开的6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464,450.00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你单位剩余部分未能重新取得补开的发票,发票所列金额2,050,444.20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次检查你单位作转出补缴的税费271,707.89元允许在税前扣除,实际应当纳税调增1,778,736.31元,其中2021年调增743,135.34元,2022年调增72,662.32元,2023年调增962,938.65元。
对你单位少缴的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1,066.02元。
131066.02元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