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祥民瑞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娜 | 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500MA1C158D6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10委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市监处罚﹝2024﹞156号
1.当事人于2023年8月7日自黑龙江万元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10盒; 2.曲马多复方制剂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当事人经营范围不包含第二类精神药品,当事人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3.当事人于2023年8月18日将5盒涉案药品退回黑龙江万元医药有限公司; 4.当事人于2023年8月17日期间对外销售上述涉案药品5盒,销售价格26元/盒; 5.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6.2024年7月16日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 7.当事人货值金额260元; 8.当事人违法所得130元; 9.无消费者因服用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药品产生不良反应的反馈; 10.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 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情况; 4.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 5.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 6.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43号)1份,证明曲马多复方制剂2023年7月1日起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 7.销售小票1张,证明当事人涉案药品销售情况; 8.涉案药品购进随货同行单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购进氨酚曲马多情况; 9.涉案药品召回退货清单复印件1张,证明涉案药品召回情况; 10.移送材料1份,证明移送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的情况; 11.关于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递线索相关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双鸭山市公安局四方台分局核查情况; 1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张,证明当事人无因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
1.没收违法所得130元; 2.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10130元。
1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5
2
双市监处字﹝2023﹞168号
1.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2.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939.00元;3.当事人违法所得共490.00元;4.当事人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2.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现场情况;4.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6.经营场所照片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状态。7.当事人药品经营区货架照片1张,证明涉案药品查见位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结合自由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涉案药品:护肝片(200片/瓶)6瓶,硝苯地平控释片1盒,参松养心胶囊3盒,万苏平4盒,拜糖苹2盒;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90.00元;3.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合计罚没金额人民币30490.00元。
30000.00元
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