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张文康挂面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文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J3U783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复兴村药业园区29.30.3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8-31
2021-04-22
(2021)黔03民初204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遵义禾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红花岗区张文康挂面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8-02
2021-04-21
(2021)黔03民初202号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遵义山咔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红花岗区张文康挂面坊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5]264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贵特乡村鸡蛋面(挂面)”(生产日期:2025年2月4日,规格型号:1.4kg/把)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实测值为0.00731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该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贵特乡村鸡蛋面(挂面)”(生产日期:2025年2月4日,规格型号:1.4kg/把)20件(每件10把),成本价为5.6元/把,销售价为6.8元/把,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库存。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主动上交召回的10把涉案挂面,退款共计68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挂面的货值金额为136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其中包含已召回并退款部分的违法所得12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检验报告(No:ZXSP202502163)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挂面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ZXSP202502163)及相关文书、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以及于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主动上交召回的10把涉案挂面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挂面的生产数量、成本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事实。
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五、当事人《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资格的事实。
六、经营者张文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文康的个人身份。
七、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张遥全权处理此次调查所有事宜。
八、受委托人张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张遥的个人身份。
九、生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挂面的时间、数量。
十、销售发货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挂面的时间、数量、价格。
十一、召回公告一份共两页、退货清单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挂面进行召回并退款的事实。
十二、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的事实。
十三、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十四、现场照片证据两张,证明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当事人开展检查、8月5日对当事人上交的涉案挂面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十五、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本局已向当事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十六、执法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合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2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