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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荣琪咖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BX6RYXX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园林北路11号中心城1楼1-006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452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9月9日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包含但不限于餐饮服务。 2022年8月30日,当事人从海南幸运咖商贸有限公司以580元/件的价格采购了1件(120小袋/件)“花魁咖啡挂耳包”,并以4.9元/袋的价格对外销售。 2023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货架上摆放有3袋“花魁咖啡挂耳包”,其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幸运咖 花魁咖啡挂耳包 净含量:10g 产品类型:焙炒咖啡 生产日期:2022 07 25 保质期:12个月”等内容,均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上述3袋超过保质期的“花魁咖啡挂耳包”进行销毁。 另查明,2023年9月30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4袋上述“花魁咖啡挂耳包”。因当事人无法提供2023年9月30日以前的销售数据,无法查明过期后的准确销售数量,无法准确计算其违法所得。 2023年10月31日现场检查时,本局执法人员同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有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期内的健康证明,本局于当日对其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于2023年11月14日前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11月10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其员工的有效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因无法准确计算其违法所得,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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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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