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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冬兰面食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连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9EM208P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上礼泉村永兴北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501号
2025年4月2日8时51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道福林小吃店在新昌县七星街道服务小街11-1号主营米线、酸辣粉,生产经营时使用瓶装燃气,瓶装燃气的使用和存放在制作区,但制作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限改通字〔2025〕第01-0501号),责令其于2025年4月6日17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4月7日9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已经改正。
罚款550.00元(人民币伍佰伍拾元整)
55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5-30
2
新昌七星罚决字〔2023〕第000463号
2023年9月28日9时29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至新昌 县七星街道服务小街11-1号时,发现当事人新昌县七星街 道福林小吃店在经宣传告知过后仍将一次性塑料袋、使用 过的餐巾纸和菜渣在垃圾桶内,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 圾。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责令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 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新昌县七星街道办事处
2023-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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