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灵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洋注册资本:8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F050L3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蕲州镇时珍路9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13号
现查明,案涉产品“古法藕粉”的标签外包装印有“古法藕粉”、“蕲州东门特产”,地址: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时珍路98号,许可证编号:SC12342112650207,生产商:蕲春县灵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标准:GB/25733-2010,外包装未见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当事人陈述有人购买时就现场进行包装,一般不库存包装好的成品,故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古法藕粉”成品,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上显示上述产品分别于2024年6月7日销售数量20包、2024年8月7日销售数量30包、2024年10月7日销售数量25包、2024年12月7日销售数量20包、2025年1月7日销售数量20包、2025年3月7日销售数量20包,销售单件18元/包,合计销售总量135包,总价合计2430元,故案涉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30元,违法所得2430元。包装袋已在本局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430.00元; 2、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243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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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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