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鑫思维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辛晨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56233468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磨山沙湾村33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07
(2024)鄂0102民初62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鑫思维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湖北省中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8
(2023)鄂0192民初13932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武汉鑫思维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陈**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6〕8号
2025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武汉市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相关附件。反映武汉市第二十五中学食堂于2025年06月11日从当事人公司处购买的生姜,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编号:No:222503231)。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了经营的食品中含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2025年11月13日遂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本案经调查取证,经行政处罚告知,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学校食堂的食品原材料供应,其食材来源都是由采购部专人负责采购,大部分采购自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农贸市场。2025年06月11日被抽检的不合格批次“生姜”是当事人2025年6月10日按每斤5元的价格购进从白沙洲农贸市场的洪山区泰禾农产品商行采购,共采购33斤,货款金额165元,供货商经营者刘梦琦,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丽水路白沙洲丽水路农副大市场南五区1排7号。这批生姜在当事人采购第二天凌晨按每斤7.25元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239.25元。其中9斤销售给武汉第二十五中学,售价65.25元,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239.25元。另查,当事人能够提供采购该批生姜的进货票据、进货单位资质和检测合格证明,主动履行了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截至目前无人反映食用生姜后出现不适。...[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经营的生姜经抽检,因噻虫胺项目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禁止销售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芒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39.25元。
0.00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