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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亮注册资本:1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1040810045201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1号公园天下1幢1单元3层103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10
(2023)陕0104民初1256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
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8
(2021)京0491民初4807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
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3
2022-04-14
(2021)京0491民初4807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
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4
2022-01-21
(2021)京0491民初4807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
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5
2019-10-09
(2019)苏05民终8791号
肖像权、名誉权纠纷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x**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19-10-09
(2019)苏05民终8791号
名誉权纠纷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孟*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19-07-16
(2019)粤03民终12818号
肖像权纠纷
鲁**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19-06-04
(2019)苏0505民初2193号
肖像权、名誉权
孟*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08
(2021)京0491民初4807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
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北京互联网法院
2
2022-02-27
(2021)京0491民初4807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
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互联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4-09-30
(2024)陕0104民初1571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张**与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陕西高一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213.92元
民事案件
2
2025-01-27
2024-02-01
(2023)陕0104民初12560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与西安某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4900.25元
民事案件
3
2022-07-27
2022-04-21
(2021)京0491民初48079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刘**与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21-09-23
2021-08-23
(2021)陕0104民初455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西安美立方医疗整形医院(西安米兰柏羽医疗美容医院)、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01-14
2016-12-21
(2016)沪0101民初25163号
肖像权纠纷
金*与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10-29
2019-10-11
(2019)粤03民终12818号
肖像权纠纷
鲁**、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19-02-23
2018-02-07
(2018)京03民辖终113号
肖像权纠纷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杨**肖像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8
2018-05-24
2018-05-24
(2018)京03民辖终679号
肖像权纠纷
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谭**肖像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9
2018-02-05
2017-10-09
(2017)京0105民初38628号
肖像权纠纷
刘**与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12-29
2017-11-24
(2017)京03民辖终1551号
肖像权纠纷
杨**与西安美立方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莲市监处罚﹝2025﹞363号
现已查明: 1.当事人涉案医生(刘青、刘晓辞)在小红书上发布的视频广告内容与视频标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且上述涉案广告含有患者手术前后图片对比,涉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2.当事人在小红书和抖音平台通过官方认证的账号发布的视频广告内容与视频标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且抖音账号发布的涉案广告含有患者手术前后图片对比,涉嫌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 3.我局已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调查当事人涉嫌未经审查擅自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并于2025年6月23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西莲市监处罚〔2025〕100号),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执行完毕。 4.当事人与广告公司合作的服务期限为2025年7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其中向西安妙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300元,向成都光合信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用3378.90元,共计广告费用3678.90元。
1、警告 2、罚款18394.50元。
18394.50元
西安市莲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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