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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光明眼镜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映川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9W59J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蕲阳中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242号
经查明: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店招“蕲春县光明眼镜行”,当事人陈述案涉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于2024年在武汉时代卓威隐形眼镜城处购进,其中“润明”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购进价25元/瓶,零售价28元/瓶,购进5瓶,销售3瓶,货值金额140元,违法所得84元。“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购进价20元/瓶,零售价25元/瓶,购进5瓶,销售4瓶,货值金额125元,违法所得1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本局在电商平台(淘宝网)查询到同类型同规格产品的价格,“润明”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4.2元/瓶,“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2.4元/瓶,因电商平台价格与当事人陈述价格接近,本局对当事人陈述的购进价格予以采信以当事人陈述价格认定购进单价,故货值金额合计为265元,违法所得为18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2、没收“润明”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瓶、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瓶; 3、罚款18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及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行为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4元; 3、没收“润明”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2瓶、傲滴”隐形眼镜多功能护理液1瓶; 4、罚款180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18184元。
1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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