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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白云天汇物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超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MA77Q7P81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中枢北路1111号茂祥轮胎市场1-3-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9
(2025)新0109民初5249号
民间借贷纠纷
秦*
新疆白云天汇物流有限公司,王**,新疆联合利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16号
(一)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单位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以下简称生隆达加油站)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992,172.77元,税额306,827.23元,价税合计2,299,000.00元。 你单位取得了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隆达石油物资)开具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370,689.71元,税额379,310.29元,价税合计2,750,000.00元。 经查,你单位以资金回流的方式取得了生隆达加油站、生隆达石油物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与生隆达加油站、生隆达石油物资之间未发生真实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之规定,你单位从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生隆达加油站取得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乌鲁木齐市生隆达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取得的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转出进项税额后造成少缴2018年至2019年增值税共计672,044.84 元,其中2018年620,389.99元、2019年51,654.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
其他违法,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359543.99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3-27
2
乌经开城管罚决(2023)第148号
运输散装货物包扎覆盖不严
新疆白云天汇物流有限公司新AD8850重型自卸货车拉运货物覆盖不严,行驶到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勤坪街,造成环境污染,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500.00元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
2023-1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