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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丰鑫源盛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琰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592815691C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银星街116号-5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稽罚(2024)87号
1.你公司接受辽宁圣金、辽宁圣力鑫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br>你公司与新疆国经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石灰石采购合同,负责向新疆宝新昌佳石灰制品有限公司代销石灰石,因你公司没有自有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均为委托车队长张勇寻找个人司机完成运输。因运输业务先行完成,无法取得个体司机开具的运费发票,遂与辽宁圣金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圣力鑫)签订虚假运输服务合同,上传已完成运输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至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控制的网络货运平台,你公司将运费打入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公账后,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扣除5%左右的管理费用,通过孙德东、刘一瞳、边阳琪将资金回流至车队长张勇个人卡内,张勇将一部分资金支付给运输司机,剩余资金转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咏梅的丈夫许海生,相关资金形成资金回流。<br>你公司利用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控制的网络运输平台以后开具发票的方式取得了辽宁圣金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5,181.35元,税额:42,766.33元,价税合计:517,947.68元;取得辽宁圣力鑫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33,862.02元,税额84,047.58元,价税合计1,017,909.6元。共计抵扣了进项税额126,813.91元,在税前列支成本1,409,043.37元。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辽宁圣金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42,766.33元;你公司取得辽宁圣力鑫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84,047.58元,共计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26,813.91元。 你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本案立案检查前自行进项转出,补缴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的增值税和滞纳金;合计自行补缴增值税126,813.91元,滞纳金83,019.3元。故本次检查不再追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你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本案立案检查前自行进项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自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76.97元,滞纳金5,811.35元,故本次检查不再追缴其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7845.4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
2024-12-31
2
乌经税稽罚(2024)87号
1.你公司接受辽宁圣金、辽宁圣力鑫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lt;br&gt;你公司与新疆国经国际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石灰石采购合同,负责向新疆宝新昌佳石灰制品有限公司代销石灰石,因你公司没有自有运输车辆,运输车辆均为委托车队长张勇寻找个人司机完成运输。因运输业务先行完成,无法取得个体司机开具的运费发票,遂与辽宁圣金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圣力鑫)签订虚假运输服务合同,上传已完成运输车辆信息、司机信息至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控制的网络货运平台,你公司将运费打入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公账后,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扣除5%左右的管理费用,通过孙德东、刘一瞳、边阳琪将资金回流至车队长张勇个人卡内,张勇将一部分资金支付给运输司机,剩余资金转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咏梅的丈夫许海生,相关资金形成资金回流。&lt;br&gt;你公司利用辽宁圣金和辽宁圣力鑫控制的网络运输平台以后开具发票的方式取得了辽宁圣金虚开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75,181.35元,税额:42,766.33元,价税合计:517,947.68元;取得辽宁圣力鑫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933,862.02元,税额84,047.58元,价税合计1,017,909.6元。共计抵扣了进项税额126,813.91元,在税前列支成本1,409,043.37元。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取得辽宁圣金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42,766.33元;你公司取得辽宁圣力鑫开具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转出进项税额84,047.58元,共计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126,813.91元。 你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本案立案检查前自行进项转出,补缴2020年9月至2021年4月的增值税和滞纳金;合计自行补缴增值税126,813.91元,滞纳金83,019.3元。故本次检查不再追缴你公司少缴增值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因你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本案立案检查前自行进项转出进项税额并补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自行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876.97元,滞纳金5,811.35元,故本次检查不再追缴其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67845.44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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