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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广军商务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广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17P27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太平镇寺沙路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2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于2020年5月7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餐饮、住宿服务活动。作为食品经营者,由于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导致将一瓶贵红宇姜蒜糟辣椒(保质期:12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2024/12/22)在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于厨房操作间灶台旁边调料区货架上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日案发。 另查明,上述过期食品一瓶贵红宇姜蒜糟辣椒的市场价为9元/瓶。由于当事人为餐饮服务单位,不单独售卖或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无点菜单或销售记录,无法确定上述食品的具体销售情况,故本案以现场扣押的1瓶“贵红宇姜蒜糟辣椒”为涉案物品,因此本案货值金额明显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视为无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食品:1瓶“贵红宇姜蒜糟辣椒”; 2、处5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合并执行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食品:1瓶“贵红宇姜蒜糟辣椒”; 3、处5000元的罚款。
5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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