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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若全昇烤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建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C0MB85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尚志市苇河林业局林铁路(原国税楼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94号
当事人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A型),生产厂家:永康市友升衡器有限公司),为曹建民2025年3月份从从苇河的一家商店购买的,当时也没要票据,忘了是谁家了,这台电子计价秤用途为销售商品称重用。据当事人陈述,其购买这台电子计价秤时未注意称身是否有检定合格证,自其购买后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对这台电子计价秤申请检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作如下处理:处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
2025-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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