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恒爱北方西广场大药房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怀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059761277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杭州路58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5〕338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从总部吉林省恒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配送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0mg*7)233盒,单价36.95元。配送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5mg*7)190盒,单价20.75元。
当事人因上游供货商供货困难,在2025年11月15日在店内收银台处张贴“北方西广场大药房“本店立普妥,络活喜因进货困难,为回馈老顾客,只限会员购买一盒!”。并限制会员每次可购买一盒,非会员需现场免费办理会员才能购买,不办理会员不卖。
因购买阿托伐他汀钙片立普妥(20mg*7),从202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2月2日共新增会员32人次,每人销售1盒,其中2025年11月15日到2025年11月26日共新增了14人次,销售了14盒,每盒购进价格为36.95元,销售价格43.50元,违法所得91.70元。2025年11月26日至2025年12月2日新增了18人次,每盒每盒购进价格为36.95元,销售价格45.50元,共销售了1341.00元,违法所得153.90元。
因购买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络活喜(5mg*7),从2025年11月15日至今共新增会员6人次,每人销售1盒,每盒每盒购进价格为20.75元,销售价格为27.00元,共计162.00元,违法所得37.50元。
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案件货值金额为1503.00元,违法所得为283.1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在经营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提供可选择性服务的,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办案机构认为:对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283.1元两倍罚款566.2元较为适当。依据《吉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种类、幅度已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或者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服务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的,或者提供可选择性服务未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的;…”之规定。综上所述,经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83.1元;3.罚款566.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849.3元。
566.2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1-26
2
长医保罚字﹝2024﹞56号
造成了医疗保障基金损失。
处造成基金损失金额的1倍罚款,计8174.93元。
8174.93元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2025-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