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雲雾山泉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海清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03MA6DRYAR4T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云山村王子坡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5-27
2019-05-20
(2019)黔0603民初637号
企业借贷纠纷
万山区鱼塘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与铜仁市万山区雲雾山泉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铜仁市监处罚[2025]306号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存在经营微生物超标的包装饮用水事实。经2025年10月11日询问调查,以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2025年7月21日总共生产了150桶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取7桶,2025年7月22日又卖出去113桶,2025年7月23日又卖出去16桶,销售价格为2元桶,合计共卖出去136桶,剩余14桶自用和赠送与村内群众使用。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分析了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整改过程。同时当事人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之后就立即再次送检复查,经复查后,现生产的包装饮用水不存在微生物超标的情况,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复查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2025-S06-296)。2025年10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场所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无违法行为。根据调查,当事人共生产2025年7月21日批次包装饮用水150桶,销售了136桶,以2元每桶的价格销售,核算货值金额为272元。核算违法所得为2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
2.2025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ZXSJ202502836),当事人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上签字签收,证明我局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
3.2025年8月12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立案通知书》铜市监立案通〔2025〕463号,证明我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
4.2025年8月2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自查整改;
5.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证明该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及自身情况;
6.2025年10月1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自己存在的违法行为以及整改过程。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
7.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供复查《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2025-S06-296)、《生产记录》、《销售记录》、《产品召回通知函》等材料,证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积极整改的事实;
8.2025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复查,现场未发现违法行为,证明当事人积极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改正;
9.上述材料的《送达回证》,证明我局依法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收到相关法律文书。
警告#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铜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2
万市监处罚﹝2023﹞54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的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产品,在市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铜仁市检验检测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DBS 52/008-2015《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饮用天然泉水》、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上述不合格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规格为18.9L/桶,生产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生产数量为100桶,销售94桶(含监督抽检样品7桶),出厂检验样品5桶,留样1桶,标示销售价格为3.00元/桶,销售到桶装水销售站77桶,销售价格为3.00元/桶,销售给厂区附近的村民10桶,销售价格为2.00元/桶。当事人于2023年8月2日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因上述不合格产品在各送水站采取零售方式销售或已使用完毕,未召回。当事人整改后复查抽样送检,生产的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产品经铜仁市检验检测院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合格。经核算,当事人生产上述不合格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产品货值金额300.00元,违法所得272.00元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BJ23520600702630546)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复检、异议处置途径。 证据二、《检验报告》(编号:J2023-S060-20),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产品铜绿假单孢菌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 证据三、2023年8月1日,《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2日生产的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现场提取相关生产、销售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 证据四、2023年8月1日,《图证》一份,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证据五、2023年8月1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铜仁市万山区雲雾山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台账》、《产品出厂检验信息记录表》,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 证据六、2023年8月1日,查阅复制当事人的《铜仁市万山区雲雾山泉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报告单》,证明当事人2023年7月12日生产的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产品出厂检验为合格。 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召回通知》、《召回情况报告》附《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记录表》,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情况。 证据八、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附复查整改后送检的《检验报告》(W2023-S06-252),证明当事人整改合格。 证据九、2023年9月7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龙方艳(质量负责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生产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屯兵古泉饮用天然泉水的违法事实。 证据十、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 、丁海清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龙方艳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十一、送达回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铜仁市万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