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弘华浩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静婕 | 注册资本:5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2MAC8G4Y19P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1-1504-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9
(2024)粤0114民诉前调12160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华弘浩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黄**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4-07-01
(2024)内0430民初361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华弘浩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
扈**
敖汉旗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8-30
2024-07-02
(2024)内0430民初3615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华弘浩光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水市监市处罚﹝2024﹞83号
本案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5日调查终结,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120000元罚款。
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给予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20000.00元
吉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