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友刚 | 注册资本:40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1MA6FBL236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阁路金榕商住楼4栋-1层-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花市监处罚[2024]44号
经调查,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销售的莎麦鸡精调味料于2023年10月10日向流动摊贩购买的,共购买了8袋,进价是15元/袋,该店销售价是18.15/袋,平台的销售价25.05/袋,8袋已全部销售给抽检人员。该批次的莎麦鸡精调味料总货值金额为200.4元,违法所得共计25.2元。同时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为:食安2023-10-1531,1份共4页,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检人员购买的订单详情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事实;
2. 2023年11月14日对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实施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我局在管辖权属范围内履职尽责的事实;
3.2023年11月27日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的当事人向友刚授权委托张小英为该案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该案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4.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店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共2页及平台未结账证据共5页,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5.2023年11月27日由该店张小英提供的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合法经营资质;
6.2023年11月27日对张小英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3页,证明贵阳花溪友刚食杂店销售抽检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提供的平台店铺商品和订单详情的截图,证明当事人平台店铺莎麦鸡精调味料的实际标价和实际应收款。
警告#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3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