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味鑫洋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乐乐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82MA3XF06X2J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佛耳湖镇陈官庄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2-09
(2022)湘0182民初6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乡市振兴塑料包装厂
长葛市味鑫洋食品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2
2022-10-17
(2022)豫1082民初53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柴**
长葛市味鑫洋食品有限公司
长葛市人民法院
3
2022-08-10
(2022)湘0182民初64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宁乡市振兴塑料包装厂
长葛市味鑫洋食品有限公司
宁乡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10-09
买卖合同纠纷
无
长葛市味鑫洋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处罚﹝2024﹞C45号
2024年9月4日,我局接到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0:TWJS24081038)。其所示:“食品名称:爆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商标:爆道和图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4-07-01,被抽样单位名称:太湖县晋熙好又多购物广场,标称生产者名称:长葛市味鑫洋食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长葛市佛耳湖镇陈官庄村一组将该《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生产车间、仓库未发现《检验报告》所示同批次的食品,当事人称已销售完,在其留样室发现该《检验报告》所示同批次食品6包(计200克)。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该案件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复检申请。经向当事人调查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将当事人违法事实调查清楚。 经查,上述不合格爆椒臭干子(调味面制品)是当事人于2024年7月1日生产的,共生产17件(1x5kg),另有留样200克。每件成本价39.3元。2024年7月4日,当事人以每件42元的价格全部销售给郑州慧如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1日当事人向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复检申请。因该局部门合并,没有及时签收当事人的邮件。经该局同意,当事人于2024年9月27日以电子扫描件的形式再次申请复检。2024年9月29日,当事人收到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受理通知书》。2024年10月18日,我局收到合肥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复检《检验报告》(N0:AJH241314),复检结论:经检验,所检样品中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4日,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2024年10月3日完成召回,实际召回0件,原因为销售完。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销毁留样产品。 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15.68元,违法所得714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714元; 2、罚款55000元。
55000.00元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