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欧飞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7345957086K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袁桥村一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5
(2024)渝0117民初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4-02-05
(2024)渝0117民初6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张**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23-12-18
(2023)渝0117民初8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徐*,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0
(2023)渝0117民初8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1
(2023)渝0117民初80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6
2023-09-21
(2023)渝0117民初80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杨**,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7
2023-09-20
(2023)渝0117民初8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徐*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8
2022-05-19
(2022)渝0120民初204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璧山区补浩生活超市,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9
2022-05-17
(2022)渝0120民初1530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甘**
璧山区补浩生活超市,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2-05-17
(2022)渝0120民初1529号
产品责任纠纷
甘**
璧山区锦乾食品超市,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3-28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张**
裁判文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
2023-12-28
(2023)渝0117民初8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方*
裁判文书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3
2023-10-31
(2023)渝0117民初80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
方*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24
2020-10-26
(2020)渝0117民初62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永川区佳美调味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1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12-16
2020-11-12
(2020)渝0117执1810号
其他案由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3-04
2019-12-11
(2019)渝0117行审128号
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合川市监处罚〔2025〕561号
经查,当事人从2025年1月开始使用新配方生产合龙香辣兔调料,共生产3个批次成品产品总计2576袋,均使用2023年留存的产品包装袋进行包装,产品标签标明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01/02、2025/03/10和2025/05/09,产品营养成分表中脂肪含量为每100克10.2克。上述产品装箱后共计63件(40袋/件),留厂留样共56袋,销售给四川和重庆经销商共34件,出厂销售价110元/件,2.75元/袋,销售额共计3740元。现查明,2023年初当事人委托重庆市璧山区新华彩印厂订制合龙香辣兔调料包装袋4000个,标签营养成分表数值由当事人根据该产品以前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给彩印厂。2023年6月前,上述包装用于生产合龙香辣兔调料旧产品使用了1000个,同年6月,当事人决定更改产品配方,于2023年6月14日单独生产一批新配方产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使用上述包装5个;2023年6月24日当事人取得新配方产品的检测报告,封存了剩余的2995个包装;2025年1月当事人开始使用新配方生产合龙香辣兔调料,共使用上述包装2576个,剩余439个包装存放在库房。另查明,合龙香辣兔调料营养成分表是当事人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数据进行标注的,当事人已销售产品的标签脂肪含量为每100克10.2克,与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脂肪含量每100克17.7克不符。同时查明,当事人已销售产品的标签蛋白质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钠含量、能量均与提供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数值不符。经排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取得合龙香辣兔调料产品新配方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因后续未生产该产品而未采取整改措施,2025年启用新配方生产时,新员工不清楚情况,直接使用原包装,导致问题包装流入市场。案发前,2025年6月20日当事人就已接到相关投诉,立即对厂内的合龙香辣兔调料成品产品及剩余库存包装采用不干胶张贴的方式进行了整改,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与经销商取得了联系并发出了召回通知,告知合龙香辣兔调料产品标签内容有问题需要整改,停止销售这款产品并迅速退回当事人。2025年6月28日从四川经销商处召回了21件,9件已销售无法召回,从重庆经销商处召回0件,4件已销售无法召回。召回的产品采用不干胶张贴营养成分表标签的方式进行整改,2025年7月1日,所有合龙香辣兔调料产品包装均已完成整改。
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3740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2
渝合川市监处字(2023)285号
重庆市欧阳有香食品有限公司所生产的油焖小龙虾调料(半固态调味料)”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数据,只是之前该公司调料人员给别人炒料,帮别人做麻辣小龙虾产品时,看见别人是这样标注的数据,觉得差不多,就用了那些数据,标注在了“油焖小龙虾调料(半固态调味料)”这款产品上。没有送检检测、也不是通过计算得出的,而是该公司调料人员随意填写的,“油焖小龙虾调料(半固态调味料)”产品上营养成分表中标注的数据,其实就是虚假标注的。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罚款
3000.00元
重庆市合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