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千寻食品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梦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0402MA9LMFGF8H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兴路街道体育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平煤幼儿园南侧第25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新市监处罚〔2026〕33号
2026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平顶山市新华区千寻食品店经营者刘梦娜的陪同下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操作台上摆放一瓶已开启使用的“悠航纯牛奶”经营者现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你送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在操作间的操作台发现一袋''装饰造型饼干",当事人现场仍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序号:8.16.2的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整,上缴财政。
1000.00元
平顶山市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