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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莲花山天然泉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海波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903MABR55DA79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玉林市福绵区成均镇六万林场宁康分场湖南坪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福市监处罚〔2024〕11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29日成立,主要从事饮料生产;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销售活动,2023年5月31日取得现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产品类别:包装饮用水,品种明细:饮用天然泉水”,具备饮用天然泉水的生产资质。 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生产的18.6L/桶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2023-09-16批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被判定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市监处罚〔2023〕128号)。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02元;2、对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罚款20000元;3、对生产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5502元。 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生产的18.6L/桶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2024-03-19批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被判定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6月14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市监处罚〔2024〕52号)。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46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846元。 2024年7月17日,当事人生产的15L/桶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2024-07-13批次)经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被判定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市监处罚〔2024〕107号)。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5元;2.罚款7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70775元。 综上,自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10月29日,当事人因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行政处罚共计三次,处罚类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的行为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
责令停产停业一个月。
0.00元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2
福市监处罚〔2024〕107号
经查明:2024年7月17日,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受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2024-07-13批次)进行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查检验,检验结论为溴酸盐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为不合格食品。该批次不合格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共生产310桶,15L/桶,2024年7月17日抽检了7桶后剩余303桶,全部销售给南宁开泰路门店。南宁开泰路门店全部销售完毕。已经没有库存。2024年8月15日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24年8月17日发出了《产品召回通知书》,至8月27日现场核查时,未召回有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已全部销售出去,无法召回。按照成本价8.5元/桶,销售单价是11元/桶,每桶利润是2.5元/桶计算,当事人销售违法所得是775元,货值金额3410元。 还查明,2023年9月20日,当事人生产的18.6L/桶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2023-09-16批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被判定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市监处罚〔2023〕128号),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泉水给予行政处罚。另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生产的18.6L/桶的六万山泉饮用天然泉水(2024-03-19批次)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被判定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市监处罚〔2024〕52号),对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天然泉水给予行政处罚。现抽检再次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溴酸盐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属于一年内三次监督抽检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775元; 2、罚款7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70775元。
70000.00元
玉林市福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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