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小粒电商网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426MAEHYAM27B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郭店乡王刘庄电商产业园2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夏市监处罚〔2026〕61号
根据群众举报提供线索,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小狗没吃饱”店铺,发现其店铺首页显著位置销量显示:“已拼500万+件、评价(18.2万条)”,在其销售一次性饭盒两个链接的宣传图片中显示:“已拼12.8万+件、已拼8.6万+件”的内容。但当事人为2025年05月15日才注册申请办理的营业执照,不可能有那么大的销量和用户评价,且当事人没有在其店铺主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内容。我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夏市监责改【2025】177号),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并于2025年12月15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夏邑县小粒电商网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李傲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承认其店铺内显示的销量和用户评价与实际不符,是找专业人员修改的。涉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编造用户评价,或者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的评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立案条件,于2025年12月17日报经局长批准立案,对当事人涉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展开深入调查。经营者李傲称,其拼多多平台店铺“小狗没吃饱”是2023年5月12日用自己的身份证申请设立的,2024年4月份前后开始正常使用,在浙江义乌经营,主要是销售一次性饭盒,销售有2万单左右,去掉房租等费用还亏钱。于是2025年04月份回到家里经营,2025年05月份申办的营业执照,字号名称:夏邑县小粒电商网店(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饭盒就一款,有三个规格,进价0.4元/个。一般情况下10个装的一单销售价10元/件;20个装的销售价16元/件;30个装的销售价23元/件,一个装的销售价2元/件。去掉平台的推广费、扣点和快递费用等,当事人一单平均利润是1.5元。当事人承认目前其店铺主页显著位置及商品链接中显示的销量和用户评价是通过微信找专业人员修改的,一共修改了11次,费用合计578元,并且提供了其修改销量和用户评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同时承认只是为了让消费者进店铺以后看起来不像新店铺,为了好销售商品才找人修改的。至于投诉人投诉举报当事人销售“三无”产品问题,当事人称其销售的这款一次性餐盒都是大箱包装,一大箱有300个,大箱外面都标注有生产厂家、厂名厂址和合格证,厂家也提供了产品的标签标识,但分开销售发货时,有时忘了贴标,不存在销售“三无”产品行为。
调查过程中,因涉案商品为网上销售,就未对涉案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调查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商品,店铺显示销量和用户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店铺后台无法显示实际销量和用户评价,经询问,当事人供述:自申办营业执照经营至今,涉案商品共计销售有5000单,利润1.5元/单,一单具体个数无法统计。因此本案涉案金额无法准确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商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公室工作交办单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和我局有管辖权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3、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进入当事人拼多多平台店铺提取的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宣传图片截屏打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店铺销售涉案商品显示销量和用户评价的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等,证明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5、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
依据《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其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