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德召 | 注册资本:200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92MA0EFDHF8G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中心片区、东沙河北路北侧、锦绣一路西侧、规划路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5
2025-09-22
(2025)冀03民终1844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北京东亚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芦斌;秦皇岛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市监处罚〔2026〕73号
2026年1月29日,我局收到举报单一份,反映北戴河新区东亚海宸府叠墅涉嫌虚假宣传。2026年2月5日,我局收到社情民意交办卡,反映北戴河新区东亚海宸府叠墅涉嫌虚假宣传,宣传“70年大产权,海岸稀有墅”。举报单和社情民意交办卡是同一人反映的同一事情。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秦皇岛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售楼处大厅顶部四周挂有吊旗,吊旗印有“海宸府,70年大产权,海岸稀有墅”字样。为核查北戴河新区“东亚海宸府”项目相关宣传信息的实际发布主体,需向当事人进一步调查。2026年2月25日,经局长审批,核查期限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硕辉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硕辉向我局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的委托销售协议等材料。委托销售协议中约定硕辉委托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做“东亚海宸府”房地产项目的销售代理,全权负责的售楼的事宜。硕辉向当事人提供基础文件材料,当事人根据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宣传、发布。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委托销售协议》、设计稿件等材料。该公司提供了《委托销售协议》与硕辉提供的协议一致,当事人承认硕辉公司售楼处由当事人使用,“70年大产权,海岸稀有墅”的宣传吊旗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的事实。其承认在最终发布前对硕辉提供的素材进行了创作和二次更改,出现海岸稀有墅的宣传内容。
2026年3月17日,经局长审批,此案立案调查。
2026年4月9日,我局收到《履职申请书》一份,举报秦皇岛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收到材料后我局决定并案处理。2026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对《履职申请书》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查。现场提取了楼盘B户型的户型图一份(印有“私属庭院”字样),调取了员工明细表一份。
2026年5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硕辉的授权委托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硕辉称“东亚海宸府”项目建设的房屋没有私属的庭院,楼盘户型图是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设计发布的,售楼处现在是让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使用。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宣传所有材料与硕辉向当事人提供的原始稿件素材不相符,违法内容系由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擅自改动所致。
2026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励达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进行第二次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社保缴纳明细表、微信截图、微信宣传的数据印证截图等材料。当事人承认“下叠首层,私属庭院”是其为了多卖房设计制作发布的。
因案件调查困难,需要核查《履职申请书》中提及的微信截图。2026年5月22日,经局长审批,本案延期三十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秦皇岛硕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东亚海宸府”项目,其规划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R2,规划许可及预售许可批准的房屋性质为住宅,其中包含总高四层的跃层住宅。秦皇岛硕辉房
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中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150000.00元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