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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练市巧玲副食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巧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3MA2F7UXC2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慈姑桥村湖盐公路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4〕181号
经查明,当事人涉案的超过保质期的红油郫县豆瓣于2023年1月从湖州市南浔区某家批发部购进,当时共购进5包,共花费20元,售价是5元/包。因当事人未保留进货票据、供货商的营业资质,无法说明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来源。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除了投诉举报中于2024年3月4日销售的1包以外,其余售出的4包无法确定是否是在超过保质期后售出,故违法所得认定为5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的红油郫县豆瓣的供货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属于没有停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给予警告。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元;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以上罚没款共计3005元,上缴国库。
30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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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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