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青冈县中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明士芳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1223MACDK6EPXW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人民街运管二期1号楼1层东1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市监处罚﹝2026﹞6号
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就投诉举报青冈县中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上经营药品涉嫌违法经营问题,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执法检查,被委托人王秋厚在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在京东平台上销售药品,其网店名称是“崧岚堂大药房旗舰店”,同时在拼多多平台上经营药品,店名“中泰医药大药房旗舰店”。通过消费者投诉举报,发现其中销售的“[汉王]强力定眩片(陕西汉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规格:36片/盒;批号为067403监管小号为285、生产日期:2024.03.06有效期至2027.03.05),”共15盒,销售价格是18元/盒,销售额共计270元;销售天津德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天龙]龙加通络胶囊(规格:20粒/盒;生产日期:2025.02.17、批号:2502201、有效期至:2027.01)2盒,销售价格是75.4元/盒,销售额共计150.8元。上述两种药品销售额:420.80元。在案件核查过程中,先后接到投诉举报反映该公司存在类似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该公司在我局11月3日立案调查前,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网络销售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5mg*14片)5盒装一单,销售额83元;于2025年10月30日【阿乐】阿托伐他汀钙片(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日期:2024-11-01、产品批号:AD2411004X规格:7片*4板/盒、有效期至20271031)一盒,销售金额33元;于2025年11月3日销售【天士力】养血清脑颗粒(4g*15袋/盒)一单3盒装,销售金额68元。以上药品销售额184.00元。2025年12月18日,我局接到县医疗保障局(青医保函【2025】25号)线索移交函,举报人反映该公司存在销售回流药问题。经调查,该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网络销售“苏黄止咳胶囊(0.45g*24粒/盒)”10盒装,销售金额415元。上述药品销售额共计:1019.80元。检查时未发现上述药品的库存,该公司也无法提供合法购进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据及相关供货方的资质材料。该公司销售上述药品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2025年11月03日执法人员进行了案件来源登记,同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王秋厚进行询问,至2026年1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 1.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公司经营资质。 2.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证明:当事人身份及被委托人全权代表当事人; 3.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事实及现场检查事实。 4.照片、销售药品记录、快递物流信息,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在平台销售的的事实。 5. 询问笔录三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6.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四份,证明对药品进货来源的确定。 7.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养血清脑颗粒核查结果的复函》一份,证明天士力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过该批次药品及流向。 8、唐山市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一份,证明苯磺胺左氨氯地平片是从唐山市路北区唐山达润上医中医院流出药品。 9、天津德天药业有限公司资质、药品流向说明书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不是假药,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事实。 10、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资质、药品流向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不是假药,是非法渠道采购药品事实。 11、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一份,证明阿托伐他汀是从平煤神马医疗集团总医院流出,不是假药,是非法渠道采购事实。 12、执法人员对青冈县中泰大药房有限公司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情况。 1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青青冈县中泰大药房有限公司违法信息查询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在本案中系初次违法。 11.(青市监责改〔2025〕092201号)《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已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9.80元;2、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青市监处罚﹝2025﹞12号
2025年04月0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冈县中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次检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执法复核检查,当事人在现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处方药经营区域随机对处方药的雪盈平牌替米沙坦片(批号:1T241011、生产日期:2024-10-25、有效期:2026-09)购销情况检查,该药品的随货通行单据提供检查,通过该公司的计算机购销系统进行核对,该处方药以每盒(40mg×7片×2板)5.00元价格先售出12盒,货值金额为60.00元,处方没有上传,该公司销售处方药时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逾期仍未改正;该公司销售处方药不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及其他高风险药品;该公司的经营行为属于存有故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该公司经营资质。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经营者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该公司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及现场检查事实。 4.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公司经营许可资质;5.照片及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证明:该公司销售的药品合法来源及销售的处方药未凭据处方。 6. 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当事人认可存在的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以上证据依法取得相互印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1、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2000.00元
青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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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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