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厦门市思明区蒋冉星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3MAEME0W53Q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坂商业广场西区46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思市监处罚〔2026〕203号
涉案菜品所使用的原材料“日式烧肉”外包装上标签已显著标明配料顺序为鸭肉、牛肉,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3.配料表“4.1.3.1.2 各种配料表应按制作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的规定,该款产品所用原料“日式烧肉”中鸭肉的添加量超过牛肉的添加量。经营者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时,理应要查验其所使用原材料的产品标签标识等信息,对产品标签上的配料表信息予以核验,知晓原材料中主要成分包含鸭肉并非只有牛肉的情况,并且在外卖平台上公示准确的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信息。 但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上售卖涉案菜品时,将相应菜品名称标识为“至尊元気炭烤肥牛烧肉饭”且在商品描述中标识主料或原料为牛肉,上述做法足以让消费者认为其所购买的菜品系以牛肉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综上,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规定的情形,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了在销售商品中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的方式实施消费欺诈的违法行为。
-
-元
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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