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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骆店思源自来水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申强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381579872835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广水市骆店乡骆店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广水市监处罚〔2025〕573号
经查,当事人在首次安装自来水表时未进行强制检定,不能提供首次检定合格证书和计量检定证书。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首次安装自来水表时未进行强制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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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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