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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兵锋粮油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兵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DQLUB6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巡司河商住区汇文新都D区3栋1-2层6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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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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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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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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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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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6〕183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兵锋粮油经营部(王兵锋)于2025年10月26日以60元/袋的价格向武汉市武昌区纯枝小吃服务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了2袋外包装标注“洪湖特产,品质上乘,精选加工,王中王藕粉”字样的“藕粉”,销售收入120元,当事人称进货价格为50元/袋,但无法提供进货来源和购进价款凭证。该“藕粉”于2025年10月29日经武汉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测,显示“未检出藕源性成分,检出木薯源性成分”。此外,当事人于2026年1月28日起以46元/袋的价格陆续从武汉市东西湖鑫互惠食品经营部(招牌名:互惠商行)购进40袋外包装标注“洪湖特产 优质藕粉 质量上乘 精选原料 10公斤”字样的“藕粉”,购进后以60元/袋的单价对外销售,共售出31袋,销售收入1860元,获利434元,剩余9袋未及售出被本局于2026年3月4日现场检查时查获。2026年4月15日,本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查获的上述“藕粉”进行抽样检测。2026年4月23日,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显示“未检出藕成分,检出木薯成分”。故当事人购销的上述两种“藕粉”标签标注的“藕粉”信息均与检测结果不符,为虚假内容。 另查明,上述“藕粉”为散装食品,销售时外包装均未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当标明的事项。 还查明,当事人采购上述“藕粉”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购进“藕粉”后直接对外销售,未发现有掺杂掺假行为。 综上,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藕粉”42袋,售出33袋,销售收入1980元,另有9袋未及售出(抽样检测作为样品使用1袋,剩余8袋),以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540元。当事人经营上述“藕粉”总货值金额为2520元。当事人售出的33袋“藕粉”中,有31袋提供了购进价款凭证,另有2袋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供购进价款凭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的款项,或者合法必要支出与其他支出混同且难以区分的款项,不予扣除。”的规定,认定当事人销售上述“藕粉”的违法所得为554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虚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54元;2.没收不合格“藕粉”8袋;3.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54元;3.没收不合格“藕粉”8袋;4.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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