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区安化老安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绍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1MA6L2TJX8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安化乡光山村委会光山村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江处罚〔2026〕88号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主动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建议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本着教育与处罚适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上缴国库;
2.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
2000.00元
江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