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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高县泗溪纯粮酒坊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大考注册资本:5万
统一信用代码:92360923MA368YLU3Q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宜春市上高县泗溪镇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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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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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上市监食处罚〔2024〕119号
2024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高县工业园区沙基路1号厂区进行检查,发现有一间酒类仓库,为当事人存放白酒原料,现场发现蓝色小桶装白酒原料1.2吨,白色大桶装白酒原料9.8吨,均为制作成品酒类用,后经调查,当事人只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2024年10月25日,我局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二份(编号:FB24100011、FB24100012),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采购的蓝色小桶装白酒原料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项目不符合国市监食生【2013】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检测检验报告编号FB24100011,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只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分别于2024年5月20日和2024年7月两次购进上述白酒原料。所购白酒无任何厂名厂址及其他食品标识,第一次购进数量580.2斤,购进价7400元/吨,已全部加工为成品白酒并销售完毕,销售价7.5元/斤,销售额4351.5元。第二次购进白酒原料共计11吨,当事人分别存放于12个蓝色小桶和5个白色大桶内,其中蓝色小桶装白酒原料为1.2吨,白色大桶装白酒原料为9.8吨,购进价为7400元/吨,第二次购进白酒原料货值81400元。共计货值85751.5元,以上白酒原料工艺为添加至因通过蒸馏导致酒精度低的成品酒中直接提高酒精浓度。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购买的白酒原料中,蓝色小桶装白酒原料经抽样检测,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项目不符合国市监食生【2013】21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中“塑化剂”污染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白酒原料均已执行扣押。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351.5元;2.罚款45650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白酒原料1.2吨,2.罚款10050元。 以上4项共计: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白酒原料1.2吨; 2罚没款60051.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60051.50元
上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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