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好家人餐饮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6MAC1GA8G6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城关镇金桥公司一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保市监处罚〔2026〕121号
经查明:该店负责人刘丽在保康县城关镇金桥公司一楼经营保康好家人餐饮店。在2022年10月22日至2025年8月26日期间,当事人(微信号:Q1107516202)通过微信一共向陈立朋(微信昵称叫“风调雨顺”,微信号是“wxid_4mhuy0se17fa22”)支付了21400元的货款,其中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11月6日购买过一次900元的牛杂,故当事人在陈立朋处购买“卤牛肉”的货款共计20500元。经营者刘丽从河南省邓州市赵集镇陈立朋(另案处理)处,以35元/斤的价格累计购买假卤牛肉585.71斤(价值20500.00元)后全部制作成牛肉面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根据调查:1、当事人所购进的假牛肉是制作牛肉面的食品原材料,虽然牛肉面的销售价格波动不大,但购进的假牛肉都是加工后使用,加工到几成熟都是靠经验估量,购进的假牛肉一斤可以加工多少碗牛肉面也仅靠当事人估算,每碗牛肉面中加了多少假牛肉也没有经过称重,因此无法核实准确的获利金额。2、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对当事人估算的获利金额进行确定,因此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食品货值金额按照当事人采购假牛肉的金额确定为205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20500元。
综上所述,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牛肉面的行为罚款20500元。
20500.00元
保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