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汇腾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金克诗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707079031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江汉路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7-10
2026-07-03
(2026)鄂9005执9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申请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案件
2
2026-01-05
2025-08-29
(2025)鄂9005民初29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潜江市某有限公司;潜江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3359034.44元
民事案件
3
2025-09-22
2025-08-19
(2025)鄂9005民初297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潜江市某某供水有限公司与潜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4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30号
经查明,2019年10月至2025年8月期间,依据《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潜价审规【2014】25号)的规定,当事人向幼儿园学校收取水费价格标准应为1.65元/立方米,而当事人对部分幼儿园收取的水费价格标准为1.85元/立方米,当事人多收水费价款为8802.2元。另外,当事人向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户收取水费价格标准应为1.85元/立方米,而当事人对部分非居民生活用水用户收取的水费价格标准为3元/立方米,当事人多收水费价款为33913.5元。
2023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当事人在为其用水客户(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除外)进行给水工程安装过程中,向用户收取水表的安装费用,上述期间共收取41355.74元。
2023年1月至2025年11月期间,当事人为其用户提供给水工程安装时,在主水管网处钻孔开口,将主水管与用户新建管道连接进行施工,并以“室外管道碰头”、“新旧管连接”等名义收取碰头费,上述期间共收取主水管碰头费用为108692.24元。
2025年11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潜江市监责退告 [2025]Z16号),告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8日前退还多收价款192763.68元,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2025年12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潜江市监责退[2025]16号),责令当事人于收到通知书7日内向用户退还多收价款192763.68元。
2025年12月1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潜江市汇腾供水有限公司退款的情况说明》,陈述其于2025年11月25日至2025年12月12日进行了公告清退,截至2025年12月15日,未有用户办理退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92763.68元;
2、处罚款192763.68元。
192763.68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