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兰市法特镇国峰商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国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3MA17BEUB4E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舒兰市法特镇街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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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舒市市监处罚〔2025〕62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三胜系列花生米”标签标注配料:花生米、白砂糖、食用碘盐、食用香料,而上述“三胜系列花生米”中实际含有面粉、芝麻。上述“三胜系列花生米”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每100g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标注错误。上述“三胜系列花生米”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三胜系列花生米”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汇茗丰牌系列茶叶”外包装标签标注受委托方为信阳市浉河区信杭茶叶精制厂,《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中载明“涉案产品汇茗丰牌系列茶叶不是信阳市浉河区信杭茶叶精制厂生产”。上述“汇茗丰牌系列茶叶”外包装标签标注受委托销售方,《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载明“芜湖御饮堂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1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自建厂以来因故一直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上述“汇茗丰牌系列茶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4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经营的“汇茗丰牌系列茶叶”标签中受委托方、受委托销售方为虚假内容。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汇茗丰牌铁观音茶、香碧螺茉莉花茶、金骏眉茶、云南红茶以及玉猴牌茉莉花茶(茉莉毛尖)、茉莉花茶(特香雪花毛尖)进货时索要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未查验上述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2025年4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主动将上述“汇茗丰牌系列茶叶”进行现场销毁,将上述“玉猴牌系列茶叶”进行下架处理。
经查,“汇茗丰”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名称为芜湖御饮堂茶制品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12月07日至2029年12月06日,芜湖御饮堂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1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通过手机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浩,黄浩表示该公司已无商标注册证、无公章,也无法出具书面辨认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购进“三胜系列花生米”5袋,进货价6.5元/袋,销售价8元/袋,共计销售4袋,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8元。 当事人购进“汇茗丰牌系列茶叶”40袋,进货价15元/袋,销售价20元/袋,共计销售28袋。货值金额800元,违法所得560元。综上,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840元,违法所得为568元。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未构成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三胜系列花生米”标签标注配料:花生米、白砂糖、食用碘盐、食用香料,而上述“三胜系列花生米”中实际含有面粉、芝麻。上述“三胜系列花生米”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每100g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标注错误。综上,当事人经营的“三胜系列花生米”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当事人经营的“汇茗丰牌系列茶叶”外包装标签标注受委托方为信阳市浉河区信杭茶叶精制厂,《信阳市浉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中载明“涉案产品汇茗丰牌系列茶叶不是信阳市浉河区信杭茶叶精制厂生产”。上述“汇茗丰牌系列茶叶”外包装标签标注受委托销售方,《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载明“芜湖御饮堂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1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自建厂以来因故一直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综上,当事人经营的“汇茗丰牌系列茶叶”标签中受委托方、受委托销售方为虚假内容。当事人经营的汇茗丰牌铁观音茶、香碧螺茉莉花茶、金骏眉茶、云南红茶以及玉猴牌茉莉花茶(茉莉毛尖)、茉莉花茶(特香雪花毛尖)进货时索要了供货方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未查验上述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汇茗丰”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名称为芜湖御饮堂茶制品有限公司,专用权期限为2019年12月07日至2029年12月06日,芜湖御饮堂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01日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执法人员通过手机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浩,黄浩表示该公司已无商标注册证、无公章,也无法出具书面辨认意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三胜系列花生米”和“汇茗丰牌系列茶叶”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经营的茶叶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本局可以对当事人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可以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给与警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舒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